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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朱某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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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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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11-2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案例链接:近日,因工作中产生矛盾,为发泄不满情绪,朱某在工作微信群内多次辱骂、诽谤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请网民朋友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在网络空间客观理性地表达观点,不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不当内容,共同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行为。对于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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