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泰安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
查看: 82|回复: 0

【泰山网警以案释法】王某某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被处罚!

[复制链接]
 

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2783

帖子

616

威望

6720

银币

工作人员

泰安网小编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楼主| 发表于 24-11-15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1727321064350.jpg
案例背景:近日,王某某因矛盾心生怨念,利用AI生成陈某与他人的虚假聊天记录在网上发布,严重损毁陈某名誉,社会影响恶劣。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请广大网民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理性文明上网,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增强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