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为寻求刺激,刘某将拍摄的他人隐私视频及照片发布到某互联网平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请广大网民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理性文明上网,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增强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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