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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近日,因感情纠葛,为报复前女友,王某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前女友的照片、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和私密照片,并进行造谣、诽谤,给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网上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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