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秦某将王某的生活照片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并配侮辱性文字,该行为引起网民广泛讨论,对王某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秦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广大网民要积极举报网络谣言,自觉参与到维护网络环境的行动中来,文明上网、文明发言,抵制网络谣言和网络诈骗,争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共建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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