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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秦某某微信侮辱他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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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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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9-27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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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近日,秦某某因为夫妻矛盾,为发泄报复,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妻子的隐私视频和侮辱性言论。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秦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需承担法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网民朋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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