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网民周某某为了“蹭热度”“博眼球”,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编造发布针对某社会新闻的不实言论,误导公众认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对此将予以严厉打击。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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