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因工作产生矛盾,吴某对同事王某不满,在工作的微信群内发多条语音、文字辱骂王某,严重损害王某的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吴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空间是公共环境,不是个人泄私愤之地。网上发言要理性,切不可虚构、捏造虚假信息或者辱骂、诋毁他人,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精神创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将受到法律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