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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周某某为 “博眼球”编造网络谣言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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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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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9-1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案例背景:近日,网民周某某为“蹭热点”“博眼球”,在今日头条上利用某社会热点新闻捏造不实信息,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周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恶意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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