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朱某因与他人存在纠纷,多次通过网络平台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泄露他人个人隐私,同时使用语言威胁他人。朱某的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朱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交流需谨慎,法律红线要铭记。面对网络暴力,我们同仇敌忾!警民携手共筑网络防线,守护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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