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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一网民在网上发布他人隐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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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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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8-23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案例背景:近日,郭某某因个人恩怨,擅自将高某某的处罚决定书拍照并未加遮盖,通过网络发送给多人,给高某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给予郭某某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 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擅自公开他人信息;当遭遇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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