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朱某为吸粉引流、牟取利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肆意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涉及经济的虚假信息,相关谣言信息在一定范围传播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给予朱某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坚守网上言论底线,共建美好精神家园,共创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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