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因生活琐事矛盾,网民李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造谣诽谤他人信息,给当事人名誉造成恶劣影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李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一旦触犯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肆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扭曲事实造谣滋事,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