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网民曹某因情感纠纷,多次在互联网平台发布针对杨某某的侮辱性视频,严重干扰杨某某正常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给予曹某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个人言行,共同维护网络空间这片净土。对于任何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网络空间的稳定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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