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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王某某诽谤他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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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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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7-16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案例背景:近日,王某某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视频,恶意诽谤李某是“村霸”,致使李某人格、名誉受损,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迅速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迅捷、便利的同时,也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做到不发布、不转发未经证实的有可能会给社会或他人造成伤害的信息,提高网络道德修养,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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