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高某与王某某系邻居,因在生活中发生矛盾,高某为发泄心中不满,遂在微信群内连续多日对王某某的母亲进行侮辱、谩骂,以及发送恐吓图片,对其名誉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高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请网民朋友做到理性发言、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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