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任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无故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对孙某某进行辱骂和恐吓,致使孙某某人格、名誉受损,对孙某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任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任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用户应规范自身言行,做到文明上网、守法用网,争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清朗网络的维护者、网络文明的实践者,切勿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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