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打击治理网络乱象,切实维护辖区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现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2024年5月,孙某为泄私愤,将女友王某某个人信息、照片等散布于互联网,并配有侮辱性文字,对王某造成极大心理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孙某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广大网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个人网络言行,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