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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刘某某编造网络谣言侮辱诽谤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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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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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7-05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成为谣言传播的主要渠道,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等的特点,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请看下面这起案例:
案例背景:近日,刘某某因与前女友的感情纠葛,多次在微信群虚构事实,对其进行侮辱和人身攻击,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产生极大影响。最终,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通过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的,造成严重影响的,就会构成诽谤罪,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等。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
对于在互联网上针对他人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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