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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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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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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6-27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人们沟通交流、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而也滋生了一些网络谣言制造者,他们为了博人眼球必然选择劲爆、奇特的话题,这对于喜欢看热闹的网民来说无疑是投其所好,因此网络谣言就有了“市场”。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背景:近日,网民蔡某为谋求流量关注,随意编造传播虚假警情,造成社会恐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蔡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请广大网民朋友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散布不实言论,不发布虚假信息,避免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二传手”,让我们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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