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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王某因琐事在微信群内肆意辱骂他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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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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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6-2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对乔某心生不满,遂在微信群内对乔某进行侮辱谩骂,以此发泄心中的不满。殊不知,将微信群作为自身发泄不满的“垃圾桶”,不满虽然得以发泄,但自己却践踏了法律的底线,既对乔某的身心和名誉造成伤害,而且污染了公共网络空间环境。
案例背景:近日,网民王某因琐事对乔某心生不满,遂在某微信群内发布多段语音对乔某进行辱骂,对乔某个人产生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在互联网上公然辱骂、诋毁他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广大网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携手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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