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泰安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
查看: 867|回复: 0

【泰山网警以案释法】微信群内辱骂他人,张某某被处罚!

[复制链接]
 

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2805

帖子

616

威望

6764

银币

工作人员

泰安网小编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楼主| 发表于 24-06-2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随着微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进行沟通交流,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行为也要遵守法律法规,随意在微信辱骂他人,侵犯他人权益,也是违法行为。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背景:近日,张某某因与同事孙某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冲突,为发泄私愤,在微信群内公开发布辱骂同事孙某某的语音及文字,给孙某某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加强自我防范。对于恶意造谣、传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加强辨别,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