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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为“博眼球”发布虚假信息,刘某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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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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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6-20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为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坚持从源头阻断网络谣言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案例背景:近日,网民刘某某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编辑、发布失实文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刘某某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一旦触犯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肆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扭曲事实造谣滋事,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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