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一下朋友圈就会引发一片围观,点赞评论一下,就会引发无数人的应和。这个互联网时代创造出这样的交流方式给我们带来便利,同时也给谣言提供了沃土与温床。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背景:近日,网民丁某(化名)因琐事同他人发生矛盾,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故意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其“生活作风不检点”等不当言论,并发布对方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丁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空间也绝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科学、理性、文明上网。对网上传播、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切实遏制传播网络谣言的势头,持续深入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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