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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网警以案释法】网上言行需谨慎,编造谣言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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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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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06-05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空间成为许多网民沟通交流、抒发情绪的重要渠道。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的“自由性”,随意发表不当言论,侮辱诽谤他人,也是违法行为。来看下面这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024年1月,王某某因与刘某发生矛盾纠纷,为发泄不满情绪,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侮辱刘某的视频进行人身攻击,其行为对刘某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影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王某某处以治安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请广大网民朋友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抵制网络谣言,警民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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