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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网络走进千家万户,我国网民数量世界第一。我们常常用“人人都有麦克风”来形容网络世界的平等发声,但是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延伸和映射,不是灰色地带,更不是法外之地,网民的麦克风应该贴上守法、理性和文明的标签。部分网民利用网络的“自由性”,随意发表不当言论,泄露他人隐私,将会受到什么处罚?来看下面这起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2024年4月,因感情纠葛,出于报复的目的,黄某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孙某某的私密照片,严重干扰孙某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
请广大网民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理性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增强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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