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泰山警方曝光以下单位和个人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受到处罚
为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省、市、区疫情防控要求,近日,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现予以通报:
1. 2022年8月4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刘某珩(男,57岁)自2022年4月份以来,在明知需要全民做核酸检测的情况下,无视疫情防控要求,无故不参加全民核酸检测,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给疫情防控带来安全风险。公安机关于8月5日对违法人员刘某珩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2022年7月20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漱玉平民大药房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进店顾客未扫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2022年7月22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木木养生保健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进店顾客未扫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2022年7月22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臻品水会养生馆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进店顾客未扫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2022年7月23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洁洁足疗保健中心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进店顾客未扫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2022年7月24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罗马洗浴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进店顾客未扫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对影响疫情防控秩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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