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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泰安这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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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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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07-16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中钜商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9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阳中钜商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3.0287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14日,根据投诉,执法人员对宁阳中钜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及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酒水假冒天之蓝、海之蓝、五粮液等厂家的注册商标,违法货值金额共计86858.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商品或品牌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二、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彭集加油站销售以次充好的车用汽油案
2022年6月24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平县彭集加油站销售以次充好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1635.45元的行政处罚。经查,2022年1月7日,当事人在明知4号罐内存有92号车用汽油的情况下,将新购入的95号车用汽油存入该罐内,导致该罐内车用汽油经检验达不到95号车用汽油国家标准,当事人仍按照95号车用汽油销售给消费者,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6155.00元。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油制品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关系民生和安全,销售以次充好车用油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
三、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市泰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6月14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泰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泰安市泰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电梯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3月11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未经检验继续使用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对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较大危害。通过查办此案,取得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对于进一步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四、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盘谷壹橙便利店销售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5月23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泰山区盘谷壹橙便利店销售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罚没款3.0009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泰山区盘谷壹橙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店销售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果味含片”,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的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使得消费者不知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对食品的质量安全不能保证,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反映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不严、漠视食品安全、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问题。通过本案的查处,进一步督促经营者严把进货关、质量关、安全关,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利益。
五、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尹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4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尹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022年6月2日,根据投诉,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肥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大队,对尹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现场有美国伟哥、特效百分百、德国黑金刚、虫草鹿鞭王等产品。经检验,上述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地那非为非法添加物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是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等病症的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该案件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联合打击,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广大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来源 / 泰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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