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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开堵路车被判10个月,为何很多人说“判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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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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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07-21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媒体7月20日报道,今年1月份苏州吴江车主田某在停车场发现车辆被堵,联系无果后,将堵路车强行撞开。经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导向正确,没有问题。网友则替田某叫屈,认为太重,助长了堵路车主的恶劣行为。
就普法的角度来说,法院的判决确实没有问题。田某有犯罪事实,造成堵路车损毁,堵路车主私人财物受到侵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确实有根有据。
而且法官最后是对田某处以缓刑,想必也是照顾到田某当时的处境,事出有因,堵路车主不能完全脱掉干系,所以缓刑判决也算是兼顾了法律和人情。
但现在的情况是,即使对田某处以缓刑确实考虑堵车方责任,这个判决也不被绝大多数人理解,对田某“判重了”的同情心,更引发了许多不忿。这种舆论反响也许不在这个案件主办法官的职责范围,可围绕这个判决所引发的社会意见不全是无中生有,严肃地说,是应该被司法人员充分认清的。
律师认为法院判决没问题,是因为判决坚持了一种导向: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放纵田某的行为,无疑会加重民间戾气,变相地导致用私力、暴力解决争端的风气。
这就是判决和民意的分歧所在。法官或律师认为判决坚持了一种好的导向,划定出一个法律的底线,可是在这个导向和底线之外,还有别的“导向”“底线”未被依法处理——那就是堵车车主随意堵住别人去路,即使去电催促挪车也不及时回应的“导向”;是一个人应该约束自己行为、不给别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的“底线”。
法院判决对气愤之下撞开堵路车的田某施加“导向”,可这种让田某付出刑事责任的导向教育,却把堵路车车主给忽略了。
按照现有的国情,堵住田某的那个车主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他堵住人家的出路,但在停车场里交警无法执法,不属于开罚单的范围。有公用的挪车电话,但这种挪车完全看自觉,没有强制成分。堵车的可以不负担一点责任,却能让被堵的火冒三丈拿他一点办法也没有,这样的“导向”不能熟视无睹。可谁来管管?
换句话说,人们之所以觉得田某被判重了,不是因为不懂法条,而是通过比较获得了这个印象,毕竟堵住田某的那个人没有受到任何显见的处罚。如果不是这个怎么也叫不来的人使坏,田某也可以是个守法公民。按照人们朴素的想法,既然堵住别人车、联系也不来的恶人蔑视他人出路,那开车撞他车不正是恶人也有的报应吗?
这种思考方式也许激进,但这就是本案在舆论中激起不平的真实逻辑。
网友评论
俗话说,恶人自有恶人磨。现在是法治社会,遇到恶人,人们习惯于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冲突。如果没有权威一碗水端平,甚至就没有权威能出面压制“恶人”,发生田某这样撞开堵路车的事就在所难免。
尽管田某自己的车也会被撞坏,甚至要背负更多的麻烦,担负刑事处罚,但到底是什么问题、什么缺位促成了田某恶向胆边生,这不能再一边说“依法判决”,一边继续无视。
也就是说,法律为田某知法犯法准备了一整套惩罚方案,但对堵路的车主却没有相应的处置措施。这等于说,如果遇到这样的事,被堵的人只能懦弱地听从恶人摆布,一旦出手势必面临法律打击,而导致这一切的肇事者却逃过惩处。
事实就是这样,一旦涉及怎么惩罚堵路的车主,全都是“纸上谈兵”。诸如,设立拖车机制,一旦超过多长时间就拖车,让堵车的支付高额拖车费用;或者拍照让交警,寻求在交通法的范畴里给予行政处罚等。
这些愿望和设计都是好的,但不好的一面也很突出,那就是它们都属于未实现的计划,而且有的设想同样将责任转移给被堵的车主,体现了遇到恶人绕着走的解决思路。
对撞开堵路车的,依法惩治;对堵路车主,失去办法。
在堵车成为社会公害的情况下,这还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人们看透了这一现象中“恶人毫无忌惮”的本质,对此,厌恶之极又无可奈何。
总而言之,苏州这个判决即便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舆情汹涌呈现了“恶意堵车”这一现象未被真正重视的实情。法院判决的导向当然也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导向也有两面性,既要遏制好人变坏,也应该同时遏制恶人嚣张。如果达不到这样的效果,最后只能令堵车堵路的那些恶人有恃无恐,被堵的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加重社会的不平感,这样的场面肯定不是司法应该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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