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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存在违法行为,被泰山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一、泰安市泰山区鸿仁堂中医诊所于2021年3月30日未按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泰山区宁康诊所于2021年3月26日陈列药品注射液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处理,违法药品金额共计22.574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泰安市石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泰安市泰山区孙昊口腔诊所于2021年4月8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的医疗器械产品,违法货值金额共计338.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胡琳琳于2021年2月2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香水,违法货值金额共计25640.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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