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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评论 | 的哥猝死仍被贴罚单,“逐利执法”自陷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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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05-03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封面评论 | 的哥猝死仍被贴罚单,“逐利执法”自陷伦理困境
蒋璟璟
近日,“出租车司机猝死车内交警仍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一事,引发广泛热议。对此,西安警方通报了相关情况。通报内容显示,1日4时57分,该驾驶员行驶至康乐路时停车,出现呕吐、抽搐等症状。9时42分后,该司机再无生理动作反应。10时19分,警务人员在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后离开,未注意到车内异常。通报称,执法警务人员正在接受调查。(中新社)
“的哥猝死仍被贴罚单”,这一幕荒诞而冷血。一起闹剧与一起悲剧纠缠一起,前者无疑又极大加剧了后者的悲怆色彩。关于此事,已有不少网友表述为是“死了都要罚”,可说是义愤填膺至极。诸如此类的表达,也许未必完全贴合事实,然而其所体现的朴素正义感与同理心,却是很多人深有同感的。
从目前警方通报的情况看,在涉事交警贴条之前,出租车司机可能就已经猝死。本案最大的争议,实则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当事交警并未尽到“注意”之义务,没有对执法对象的特殊情况加以“合理关切”,这是有悖于职业道德要求的;其二,该交警的执法也存在程序合法性问题,没有及时“叫醒”司机警示教育和劝离而是直接贴条开罚,这绝对不符合相关操作规范。
一个根本性的追问是,交通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是维护交通秩序、交通安全,还是查处不法、恃权用罚?在本案中,匪夷所思的是,当事交警仅仅是贴条罚款,而没有让违停的司机把车开走,也就是说并没有把影响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因素”消除。这是典型的手段与目的相背离,甚至可说是,为罚款而罚款,而不是为了“畅通交通”而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此外还规定,“违停”经民警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而在现实中, 很多警务人员往往是工作“偷工减料”、处罚“从重从严”,动辄就略过口头警告、警示教育的执法环节,而直接罚款了事。这种逐利执法、粗暴执法的弊病,在本案中以一种无比沉重的方式得到了极端体现。
“司机猝死交警仍贴罚单”,这虽然是小概率的个案,可是其所牵出的积弊,却是由来已久。交通执法,不能只见利益不见人性,不能只讲手段不顾初衷!如若不然,雷同的悲剧,必定还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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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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