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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死者逃避火化,广东汕尾市陆丰市男子黄某斌诱骗弱智人员林某,购买白酒给林某饮用,并趁林某酒后不知反抗将其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中杀害。之后,林某的尸体被当作死者的遗体火化。从中,黄某斌分得9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掉包尸体”的案情。该刑事裁定书显示,汕尾中院一审审理认为,黄某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斌以出售尸体牟利为目的,故意杀害弱势群体,犯罪性质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该判处死刑。鉴于黄某斌与被害人林某亲属达成了民事和解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对黄某斌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20年9月,汕尾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斌的违法所得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黄某斌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5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掉包尸体,杀害弱智人
据上述刑事裁定书,2017年2月19日,陆丰市宁海社区居民黄某坚因患癌症在家中去世。其弟黄某青供述称,黄某坚临终前交代,他死后要土葬,不要火化。于是,黄某青就想法帮哥哥逃避火化。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青(已被不诉)为帮助己逝的胞兄黄某坚逃避火化,通过朋友找到戴某龙(另案处理)联系同案人温某耀(已死亡)商定调包火化尸体事宜。同月底,温某耀就调包尸体一事与黄某斌取得联系。
同年3月1日13时许,黄某斌驾驶悬挂套牌的白色面包车经过陆丰市,见弱智人员林某独自一人在垃圾桶旁捡拾垃圾,便下车将其诱骗上车。途经陆丰市时,黄某斌下车到小卖铺购买白酒给林某饮用,后利用林某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将林某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中杀害。
次日,黄某斌和温某耀到黄某坚家中,向黄某青收取10.7万元,并约定出殡当日调包装有尸体棺木的具体时间、地点。从中,黄某斌分得9万元。
同年3月3日中午,死者黄某坚出殡时,其棺木按当地风俗被一辆手推四轮车送至张谋食品厂旁边路段三叉路口附近,在送殡亲朋好友返程后,该棺木被黄某青事先雇请的工人抬上事先准备的车辆,秘密送到陆丰市河东镇土葬。随后,在此等候的黄某斌及温某耀将装有林某尸体的棺木交接给黄某青,由黄某青及其亲属使用手推四轮车将装有林某尸体的棺木运至附近的内湖镇四十米处,交接给南塘镇金盆山殡仪馆工作人员送往殡仪馆代替死者黄某坚火化,黄某青及其家属陪同至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林某的骨灰被黄某斌取走后,放置于碣石镇百姓墓园一棚寮中,后被此处管理人员与其他无主尸骨一同下葬于碣石镇西輋岭百姓墓园中。
被害人林某的亲属证实,林某自出生就弱智,没有结婚生子,其吃饭、换衣、洗澡等基本能自理,经常在金厢镇的垃圾堆、垃圾桶旁捡垃圾。
澎湃新闻注意到,黄某青、温某耀等涉案人员均称,案发前,他们并不清楚尸体的真实来源。
黄某斌供述称,他和在路边捡垃圾的林某交流发现,林某有点精神弱智,没有暴力倾向,便开车把他载到小卖部,并买了六支酒和一支水。在车上,把事先买好的酒给林某喝,林某喝酒喝到吐,他继续给林某喝,林某喝到不省人事,他就把林某放进他事先买好的棺木里,用四颗钉子封住棺木,摆放在原来的位置,用一些树叶盖住。之后,他打电话给温某耀,说有尸体可以对调了。
辩称“被害人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未获法院支持
2020年8月8日,黄某斌的弟弟与被害人林某的弟弟签订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丧葬费、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7万元。同月19日,林某的母亲林某妹申请撤回对黄某斌的附带民事诉讼。
2020年9月8日,汕尾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斌的违法所得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黄某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据二审刑事裁定书,黄某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黄某斌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没有矛盾和纠纷,没有杀人的故意和动机,黄某斌买酒但并没有强迫被害人喝酒的加害行为,被害人是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是过失犯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证人证言是虚假的,黄某斌的供述是在逼供、诱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黄某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深刻。家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7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在供述中,黄某斌辩称,“我看他没有反应不省人事,已经喝酒喝死了,就把他载到碣石镇的霞博山,直接把他装进棺木里面,再用树叶掩盖,防止被别人发现,两三天后,我就把装有该名男子尸体的棺木拉给人家调包顶替火化了。”
广东省高院表示,对于黄某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黄某斌为获利,伙同同案人帮助他人逃避火化而寻找尸体用于换包,将弱智的被害人拉上车,然后购买白酒给被害人喝后,将被害人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致其死亡,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称被害人是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黄某斌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证人证言和黄某斌的供述是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的,且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所称证人证言是虚假的、黄某斌的供述存在逼供、诱供,经查仅有黄某斌一人的供述,别无其他证据证实。黄某斌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黄某斌的家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7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实,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于是,广东省高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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