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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发文!9月30日前,这些车辆全部淘汰!补贴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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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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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04-06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近日,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泰安市泰山区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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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淘汰我区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30号)、《山东省促进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鲁交运〔2019〕4号)和《泰安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泰交运管〔2020〕13号)推进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综合采取限制使用、经济补偿、加强监管等措施,加快淘汰我区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全区目前中型、重型和牵引车共计668辆到2020年底前,确保完成468辆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21年9月30日前淘汰指标内剩余200辆国三营运柴油货车,全面完成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所有淘汰任务均为区至少应淘汰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任务量。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凡在泰山区内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淘汰车辆需要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1.自2020年1月1日(含)以后从其他地市转入的;2.车辆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3.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4.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5.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6.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7.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8.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二)补贴标准。本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分两个时段实施,第一时段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对提前报废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按初次登记时间和车辆类型(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分别给予0.42-3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同一类型车辆初次登记年份越早补贴则越少,反之则越多。
(三)补贴资金。补贴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具体工作区财政负责实施。
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车主自愿将报废车辆交给本市、区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注销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交机动车车主。
(三)补贴申请。车主(或委托代理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提交《泰安市泰山区淘汰国三排放营运柴油货车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区联合办公窗口审核。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资料:1.《泰安市淘汰国三排放营运柴油货车补贴资金申请表》;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原件及复印件;5.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泰安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申请办理委托书原件。
(三)资金核发。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相关信息,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联合办公窗口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由区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特殊情况说明1.对于车主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各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归属人同名的银行账户。2.对于车主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因被查封或其他原因导致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的,车主单位可申请延期拨款。经各部门审核,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待车主单位基本账户查封等问题解决后,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单位的基本账户。申请延期拨款期限不能超过本次我区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结束时间。3.对于车主死亡的,须由车辆继承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辆(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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