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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告!严厉打击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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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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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03-13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关于严厉打击扰乱破坏换届选举行为维护社区村“两委”换届选举秩序的通     告
为了保障泰山区社区村“两委”换届选举有序进行,严厉打击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扰乱、破坏换届选举秩序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特通告如下:一、在选举中起哄、闹事、撕毁选票、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威胁参加登记选举的村(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诋毁参加登记选举的村(居)民荣誉、名誉,或毁坏财产相要挟,阻碍参加登记选举的村(居)民正常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散布谣言、捏造事实、制造混乱的,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贿赂工作人员或参加登记选举的村(居)民,使其在选举中作弊,达到使自己或与自己同派系当选的,或强迫他人一定要选自己或某个人的,是违法行为。其当选无效,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选票、复印选票、以假充真的,是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伪造选举文件、参选资格证的,是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居)民或者提出罢免村(居)委会成员要求的村(居)民进行压制、报复的,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破坏村(居)委会选举工作,毁坏音响设备、抢夺、打砸票箱的,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岱庙派出所  :0538-8500110
南关派出所  :0538-8333131
岱宗坊派出所 :0538-8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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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家店派出所 :0538-8661110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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