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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调整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和医保支付政策。7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又迎来了新变化。为减轻参保患者就医压力,我市将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负担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部分给予报销,支付比例为6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此外,对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原有4种特殊疗效药品支付标准给予提高,即起付标准不变,仍然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一个医疗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不仅如此,本次调整,对于部分罕见病特效药品也纳入了职工、居民大病保障范围。按照新的规定,适当增加群众急需的特殊疗效药品,通过谈判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纳入大病保险范围,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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