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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对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安营业部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当事人: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安营业部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东七里社区迎胜路367号泰山宝盛广场D号楼301户主要负责人:杨增亮当事人:杨增亮 身份证号码:37091119760201XXXX职 务:临时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安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安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欺骗保险人。2018年2月13日,投保人尹某某在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安营业部分别签订了4份投保单,其中关于是否有正在申请的人身保险合同的选项均由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安营业部临时负责人杨增亮代替投保人勾选的“否”,杨增亮未通过任何途径告知4家保险公司投保人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影响了保险公司承保决定。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安营业部临时负责人杨增亮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投保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处罚: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安营业部欺骗保险人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安营业部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杨增亮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泰安银保监分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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