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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安市岱岳区公证处(原泰安市郊区公证处)违反程序制作虚假公证的反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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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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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ysabc 于 20-12-18 12:02 编辑


材料反映人:张XX,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19号。2018年5月因纪XX、尹XX、尹XX、尹XX起诉张XX合同纠纷一案,张XX才发现泰安市郊区公证处(现为泰安市岱岳区公证处)于1998年2月9日作出的两份公证书,分别是:(98)泰郊证民字第14号析产公证书和(98)泰郊证经字第93号出资协议公证书,这两份公证书也是纪XX等人起诉张XX的重要证据,但是该两份公证书根本不属实,我从来没有到岱岳区公证处办理过该两份公证,我没见过也不认识公证书中书名的公证员王XX,该两份公证书是虚假的,若依据该两份虚假公证书处理,会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随后我多次向泰安市岱岳区司法局及岱岳区公证处反映情况,要求依法撤销该两份公证书,但是岱岳区司法局及公证处的负责人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出具书面的材料。无奈之下,我向各级领导反映此事,请领导们在百忙之中,关注过问一下我反映的问题,在此先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我从没有给尹XX写过析产协议或股东出资协议,公证材料中涉及我全部的签字均不是我在现场签的。两份公证材料中多处手动修改,询问笔录只有一个公证员询问,程序严重违法,公证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公证申请表(一)中申请日期有明显的手动修改痕迹,该申请表“代理人”一栏手写改为“当事人”,该栏的下面写明“尹XX”但是又划掉,析产协议中是“尹XX”而非“尹XX”,析产协议公证书发文拟稿的底稿日期有明显的划痕;询问笔录的时间由“1998年2月8日”改为“1998年2月7日”该笔录第七行房产价值手动改为132万元,而析产协议中由132万元修改为“130.87万元”,股东出资协议书中房产的价值也有改动,询问的地点是泰安福港武校。公证申请表(一)申请日期也有明显的手动修改痕迹,按照修改后的日期为“1998年2月6日”,通过万年历查询,1998年2月7日(农历正月十一)是周六,2月8日是周日,该时间是法定节假日,公证人员不可能在法定节假日开展工作,且公证材料中有大量的修改痕迹,股东出资协议书中没有尹祚炎的签字,该出资协议公证书中竟然明确表明“张XX与尹XX于1997年12月28日签订了前面的《股东出资协议书》”。
二、岱岳区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之前,涉案房产并未取得所有权,询问笔录只有一个公证员自问自记,公证程序严重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公证书,应当是无效的且该公证书自始无效。针对上述反映的问题,2020年12月11日我再次到岱岳区公证处反映时,当时接待的两位主任也认可两份公证书错误,当时两位主任说第二天给我出具书面的撤销材料,但是第二天我再去岱岳区公证处的时候,他们就不认账了,拒不出具书面的材料。最后答复说让我去法院起诉公证处,请问,岱岳区公证处明明认可公证书错误,却让我去打官司告他们,这不是折腾老百姓吗?这属于典型的不作为。
有错必改,有错必纠,明明错了,但是拒不改正,在目前大好形势之下,简直是不可思议。恳请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同仁明察,从而给我一个公正的回复。

反映人:张XX
2020年12月13日
证明文件1_看图王.jpg 证明文件2_看图王.jpg 证明文件3_看图王.jpg 证明文件4_看图王.jpg 证明文件5_看图王.jpg 证明文件6_看图王.jpg 证明文件7_看图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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