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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律师被当街“熊抱”因不予处罚起诉公安,今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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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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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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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4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钱江晚报 12月14日消息,去年6月2日晚上8点多,杭州城西益乐路一酒店门口,杭城女律师林丽(化名)被一陌生男人当街“熊抱”。女律师报警,公安认定男子猥亵行为成立,但是“情节特别轻微”,遂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林丽觉得公安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是不对的,在跟警方沟通无效后,林丽决定以打一场行政官司的方式来为自己维权。
官司于今年1月立案,经历了整整一年,今天(14日)上午法院做出判决,女律师赢了。法院判决撤销公安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事情经过不复杂。那天晚上林丽刚好从近旁文印店给女儿打印好试卷出来,一手拿着电话,一手抱着试卷。突然身后一个男人两手摸在她腰上,胡乱摸了两把,林丽挣脱了,懵了几分钟,报警。警方很快把男人带回来了。
经查证,西湖公安认为陈某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不足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认定猥亵行为成立,但结合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主观认错、悔过态度等综合评价,决定对陈某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林丽觉得公安对陈某罚轻了,而罚轻的根本原因是对法条的理解不对。
双方在僵持数月后,今年1月,林丽还是起诉了。因为涉及个人隐私,今年5月,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安认为陈某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造成社会影响后果较轻,主观认错悔过态度较好”,根据《治安处罚法》,这类“情节特别轻微”的就是应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所以,我们没错。
林丽则认为,公安对情节轻重的认识是依据了事情的结果。而此事的该量罚幅度应该以行为发生地点为要件,地处闹市,周边有四所学校,影响恶劣,应该能够得上“情节严重”,应该处以十到十五日拘留。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又经省高院批准,将此案延长审限6个月,于今天上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实规定情节特别轻微,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但是,在对于“情节”的认定上,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另外,《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第一条就是“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
所以,既然公安认为陈某的行为确属“猥亵”,而益乐路也属于公共场所,就符合了指导意见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即便公安认为陈某仅仅是用手触摸,持续时间也比较短,但是也不能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属于裁量不当。
所以,此案的启示就是:在公共场所遭遇咸猪手,不要忍气吞声,不要“算了”,此类行为属于猥亵,而且情节严重,应该要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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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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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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