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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泰安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布泰安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关于公布泰安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市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价格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并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泰安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年版),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泰安市和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公布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不得上浮。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做到质价相符。三、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四、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9日。之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泰安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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