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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假自杀,企业有教训
近日,在广东佛山,发生了一件非常令人心痛的事情。 一个男子因为身体不舒服,想向工厂请假,没想到上级领导拒绝了他,还称请假就要办理离职,这令男子非常伤心,顿觉生活无望,便在工厂内轻生了。
悲剧发生以后,企业与家属发生了争执。
企业认为,厂有厂规,执行规定是没有问题的。该名男子没有医生或者医院的证明,要申请半个月以上的长假。而按照厂规,短时间的假可以同意,比如5天或者6天,若请假时间长,半个月以上,就得上级领导同意。
尤其是,长假得有医院或者医生的证明。遗憾的是,该男子没有医院或者医生的证明。只是以“身体不适,手脚无力,修养调理”为理由,来申请从8月22日到9月15日,长达25天的病假。
起码,按照厂规来说的话,拒绝或者不同意男子的病假申请,应该说是合理的。毕竟,若是没有规矩的话,谁都来请假,这企业的经营生产又如何确保正常呢?至少,这家企业的有关病假的规定,以我看,没有啥问题,也是当下很多企业的正常做法。
但是,家属却认为,因为企业不同意男子病假申请,以致于男子自杀。甚至家属指出,男子一个月只休息两天。要是这样的话,那这企业妥妥的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规。或许,因为长期的、休息时间不够的工作,才导致男子身体出现异常症候,需要请假看病的。
家属提出,企业需要支付200万元的赔偿费。实际上,企业提出,社保有4万多,企业再承担3万多,凑够8万的“补偿”金。很显然,这200万与8万差异巨大。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不用说,完全是对男子死亡责任的判断不同。
先说家属的说法,一个月男子只休息2天。这样的说法,其实不值得辩驳,毕竟只要稍微调查,就能很清楚的判断出对否。在此,我认可企业的说法,疫情以后,复工厂子生产缩水,没有加班。当然了,不否认疫情之前,或许会有加班的情况。
再说,这企业以厂规规定,不准假的问题。从表面看来,这的确没有问题,也是合理的。不过,稍微有点心的话,就能看得出来,这位男子并非身体生病,而纯粹是心理或者说精神上出了问题。
就说,男子在“遗书”上写的,“工作压力大,身体不舒服,应付不过来,失眠,呼吸困难,内分泌失调,请假休息”,此类症状,若説是真的明确症状的疾病,肯定很难判断,但是,要是说此类症状完全是心理疾病引起的,应该说是有道理的。
尤其是,男子在“遗书”后面写到,“请假休息,公司要办离职手续,工作6年,与社会脱节”。如此以来,男子就陷入了更为焦虑的境界。是啊,工作压力,或许,还有生活的压力、家庭的压力,使得男子想请假“调理”,但在不准假后,又不知道咋办?一旦离职了,2020年特殊的日子,工作不好找,更是困难重重。
到此,我以为男子自杀,的确与企业的关系不大,但是,又不得不强调一点,男子病情很严重,企业竟然没有发现?男子的病情并非是身体疾病,而是心理疾病,就如当年富士康工厂连续发生工人跳楼一样,很多时候,企业的工人并非只是身体有病,而或许是心理上有疾病。对此,只是企业并没有意识到,以致于用陈旧的“厂规”来要求。
岂不知,这企业的厂规中,缺失了工人在心理发生疾病时,该如何处理的规定。比如说,要求医院或者医生的证明,但由于工人心理患病,自己并非能够意识到,到医院该如何处置。如此,别说开证明了,就是挂号都未必知道找哪里的。此时,需要的是企业能够意识到工人需要的是心理安慰,需要的是如富士康后来做的一样,提供心理疏导或者良好的精神活动项目。
企业没有意识到,工人或许有心理疾病,使得旧厂规缺乏此类的规定,以致于没有发现,使得工人缺乏必要的心理救助与治疗,而在种种压力之下,就发生了轻生的悲剧。我这样的分析,并非是指责企业,而是说,企业应该从富士康工人连续跳楼的悲剧中,吸取教训,关注工人的心理健康,包括在厂规上,加上有关此类心理疾病的处理规定。
回到佛山这起悲剧上,据说最新的消息是,企业给该男子家属支付了30万元救济金。企业从3万多,到30万的救济金,究竟有没有道理呢?至少,从以上分析中,我以为不算多。因为,男子自杀,这对家属来说,无论如何都是悲剧,钱或许是唯一的安慰。而企业承担了30万元的救济金,非常感谢企业,但同时,这起事件也能给企业一个教训,就是也要关注工人的心理健康。特别是,在厂规中,要完善修订有关请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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