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第39条规定,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4条规定,经市政府决定,公安交警部门对博阳路、万官大街等路段“重型柴油货车”实行禁行措施,并在相应地点设置禁令标志。公告如下: 一、博阳路(碧霞大街路口至泰新高速交汇路口)以西的路段(含博阳路),实行双向禁行措施。 二、万官大街(泮河大街东路口至泮河大街西路口)以北的路段(含万官大街),实行双向禁行措施。 以上禁行措施,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对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38条等规定予以处罚。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选择绕行其他道路。实行禁行措施的车辆因生产、生活所需,确需驶入博阳路或万官大街禁行路段的,请到就近交警大队办理临时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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