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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类纳税人请留心发票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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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IP:中国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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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10-31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确认和稽核比对规则、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从实操层面看,33号公告主要涉及三类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更多知识在edi许可证
01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确认加计抵减程序及范围
此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15%加计抵减政策),同时对允许加计抵减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33号公告在87号公告的基础上,对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首次适用该政策进行了程序性规定,即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对此,笔者提醒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集中关注适用不同政策的处理和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
基于33号公告的规定,原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如通盘考虑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希望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可以通过不予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得以实现。相应地,如果原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拟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则必须在首次适用时提交上述声明。
作为33号公告的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具体列举了生活服务业的范围,包括主营业务为文化艺术业、体育业、教育、卫生、旅游业、娱乐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业、其他生活服务业等10类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类目,安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类目,酒店服务企业提供的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项下的“会议展览服务”类目,都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范围。因此,主营业务为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如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安保服务收入和酒店会场及配套服务收入超过核算期间总收入的50%,则不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笔者建议,提供多项服务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并做好收入占比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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