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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老下岗职工,2003年受聘于亲亲食品厂至今已十六年了,还有十多天就退休了,想把2008年至今十年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要回来。国家是从2008年才施行的年休假,可是公司和泰山区仲裁院说,已过了一年的有效期,只能给一年的双倍工资(也就是十天的工资),我这里有很多山东工人报权益,和我一样的案例,都全额做了补偿,我这里还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明文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未休年假休假工资不受一年时效期的限制。为这事我已身心疲惫,投诉无门,几乎要崩溃了。党的十八大再三强调公平,正义,现在百姓办点事难如上青天,明明“法”在手,就是不执行,请各位领导,律师朋友,各位老铁们评论评论,支支招 ,我发自内心的说声,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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