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 4、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等面积安置部分不缴纳差价。被征收人不同意的,也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差价。 5、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分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不收取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产权调换房屋分摊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结算方式的,也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差价。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配套房、车库补偿 1、配套房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配套房能够给予回迁安置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结算,套内建筑面积等面积安置部分不缴差价;超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按产权调换配套房市场评估价结算,欠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配套房的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结算方式的,也可分别对被征收配套房与产权调换配套房进行市场价评估后结算差价。 2、车库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价值认定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楼房,按国家规范设计、建设,配备电梯;安置地点位于林校操场以北、红门路以西规划范围内。 根据不同户型区分,单套建筑面积分别约为70平方米、80平方米、90 平方米、115平方米、140平方米、165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公示。 七、产权调换房屋的分房办法 按照被征收人入户清点丈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钥匙的顺序,分别打分汇总排序后公示。待产权调换房屋符合交房时,被征收人按公示的排序依次按相应户型抓阄定房。得分相同者,按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时间顺序抓阄定房。 入户清点丈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钥匙的程序、评分规则和抓阄定房办法由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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