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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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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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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02-2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控  告  信
控告人:王道河,男,69岁,汉族,党员,住址:肥城市高新区穆庄社区1180号。
电话:18954867198.
被控告人:王宜强,肥城市高新区经建局局长。
控告事项:1: 王宜强无视群众诉求,对高新区纪委转办的群众问题置之不理,行政不作为。
2:王宜强道德品质低下,张嘴辱骂找他解决问题的老百姓。丧失了一个政府官员最起码的形象。
事实和理由: 在穆庄新村改造中,控告人受到村霸的打击报复,于2017年4月举报到肥城市纪委,批复由高新区纪委转办,关于房产这一块纪委交由高新区经建局处理,高新区经建局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给一个结果,高新区经建局王群科长说他处理不了,让我找局长。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来回踢皮球。
2017113011时我打电话求肥城市高新区经建局局长王宜强给我解决一下我的诉求,他问我:“你的房产证是谁改的”?我说:“是你们改的”。他张嘴就骂我“放屁”,我回骂了一句“你放屁”。他就破口大骂:“你妈啦个xx.....”就扣了电话。
我今年70岁,恐怕比骂人局长王宜强他爹的年龄还要大?我受到奇耻大辱之后,我马上又拨通了骂人局长的电话,并且沉重的按下录音键,(有电话录音)。
录音文本:201711301147分。时长25秒。
我:喂,喂,你怎么挂了呢把电话?
王宜强:掉线了,你说就行。
我:我说,你架支个局长张嘴骂人吗?
王宜强:你先骂的,
我:谁先骂的?
王宜强:你先骂的。
我?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先骂的?
王宜强:你说谁放屁?
我:我说的你!
王宜强:这不是骂人?
我:这是什么骂人?你说的不是实话不是放屁么。
王宜强:你说的是实话吧?
我:我说的是实话!你可以验证。
王宜强:你申请验证去吧。
我:我进行鉴定,我跟谁跟你作为对象进行鉴定?
王宜强:你认为这个证发的有问题,或者哪方面有问题你向法院起诉都没问题。
我:法院我已经起诉了。法院让你们认定那不是。你看见那个判决了吗?
王宜强:你叫法院给我下文书。
我:法院已经给你下了文书了,还用再下吗?
王宜强:我下午找律师,找律师给你答复这个问题。
我:好,可以,你说的这还是个人话。你给我答复。
王宜强:我告诉你,你不要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你认为你占理,
我:我认为占理他就是占理!
王宜强:你占理啊!我告诉你你放这里材料我要看,别以为你占个涂改公民占理
我:我涂改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涂改的?
王宜强:你上一次就说我给你涂改的,你那就是放屁。
我:你放屁!不是你更改的谁更改的?我这个证是政府发的,房产部门发的,你是房产管理部门,不是你改的谁改的?录音结束。录音原声随时提供。
我虽然挨了骂,但是想到:“王宜强:我下午找律师,找律师给你答复这个问题。”心里还是挺欣慰的,只要把问题解决了,小小老百姓挨顿骂也值了。
但是直到今天,快两个星期了,也没有见到骂人局长派来的律师,更别说解决问题了,请问骂人局长你说话不算数应该算是什么行为?
老百姓办点事难,找当官的更难。但是叫政府官员骂一顿是不应该的吧!
敬呈肥城市高新区纪委
请求转呈:肥城市纪委。高新区党工委。
                                             控告人:王道河
2017/12/12
到现在为止,高新区经建局没有给我任何答复,局长王宜强,科长王群都不接电话,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老百姓办点事真难,村霸横行乡里,无法无天,诉告无门,村霸的保护伞遮天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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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02-23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行 政 诉 状

原告:王道河,男,71岁,汉族,身份证号:370983194804191319.  
电话:  18954867198          住:肥城市高新区穆庄社区。
被告:山东省肥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德奇    主任。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对穆庄王道河先生有关申请的回复”
2:请求责成被告对原告持有的:肥城市王瓜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颁发的:第1065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重新审查,认定合法有效。
3:诉讼费以及邮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肥城市高新区穆庄村村民,是一名共产党员。在穆庄村旧村改造过
程中,2013年7月3号村霸支书王和承说我们的房产证是假的,并对我们自2013至今采取
了一系列的制裁和处罚,使我们“被钉子户”。自此,经过近10次的诉讼,所有处罚的东
西和条款都在法院得到解决。关于房产证的问题,2015年11月13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5)泰民一终字1047号民事裁定书是这样裁定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宅基地上所属房屋所有权已由该不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
并发放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纠纷产生的实质是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对房屋拆迁利益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经撤销前,应以该房产证所记载的内容为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无权确认。如果产权登记内容有错误,亦应由相关登记部门处理。 法院裁定后,我找穆庄村委,村委集体沉默,既不答复,也不面对,活折磨人
     2017年4月16日,我们到高新区信访,信访办主任马奎出示(不予受理)告知书,
我们到肥城市信访局申请复议,被告知不予受理的案件不能复议。然后我们就举报到肥城
市纪委,同时也对马奎的行政不作为进行了举报。
      2017年5月21 高新区纪委邹磊书记告知,关于房产证的问题已经转办到高新区经建局,经建局有一个叫王群的科长不予答复,叫我找局长,局长王宜强非但不予答复,一个国家干部还张口骂人。 多次申请得不到答复,我奓着胆子给你张主任寄出了申请书,没有想到竟然在一个星期内给我答复。
     2018年4月3日的答复令我大失所望,是 (不予受理)!我们坚决不能接受,  
2018年4月开始,我先后给高新区张德奇主任先后写了七封上访信,经过了2年的时间,我才收到了高新区建设局的书面的回复,得到的结果是:“我单位无法对该证内容予以证明”让老百姓心里哇凉哇凉的。请高新区建设局告诉我你们不能证明谁能证明?
首先应当查清房产证是不是政府发的,涂改是不是原有的?
1:如果房产证的涂改是原告持证人所为,原告情愿承担加倍的法律责任。
2:如果房产证的涂改是原有的,那么高新区建设局对房产证的指责就是贼喊捉贼,不能把政府的错误而让老百姓承担责任。
3:房产证是以房产的事实而加以证明的,应当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本房产是祖上留传下来的祖业,原告是1969年伯父因为珍宝岛事件从佳木斯疏散回家后分的家,有前任村支书和分家人的证明。
4:村霸欺人,被告充当保护伞,(有建设局局长王宜强的电话录音)互相勾结,不顾老百姓的疾苦。他们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房产证是真的还是假的。
这是典型的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根据:2018年4月1号施行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高新区建设局的答复违背了本条 (三)(四)(五)项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高新区建设局的答复,极度不负责任,推诿敷衍,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欺骗忽悠老百姓,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对穆庄王道河先生有关申请的回复”责成被告对原告持有的:肥城市王瓜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颁发的:第1065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重新审查,认定合法有效。
       敬呈肥城市人民法院
           (附证据7份)
                                                    具状人:王道河
                                                               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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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02-23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申  请  书

申请人:王道河,男,71岁,汉族,身份证号:370983194804191319.  
电话:  18954867198          住:肥城市高新区穆庄村。
被申请人:王宜强,肥城市高新区经济建设局局长。
申请事项:申请被申请人王宜强出庭质证。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王宜强作为肥城市高新区高级领导干部,道德品质低下,
击穿了作为国家干部的最低道德水准。
    1:对老百姓请求办理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给办理,行政不作为。
    2:道德品质低下,辱骂前来找他办事的70多岁的老百姓。
    3:作风霸道,对法院裁定的法律文书拒不执行,傲慢的说:“你叫法院给
我下文书”猖狂至极。
综上所述:必须把权力的老虎关进制度的笼子,用法律的戒尺度量,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因此申请被申请人王宜强出庭质证。

敬呈肥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申请人:王道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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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02-23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行 政 诉 状

原告:王道河,男,71岁,汉族,身份证号:370983194804191319.  
电话:  18954867198          住:肥城市高新区穆庄社区。
被告:山东省肥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德奇    主任。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对穆庄王道河先生有关申请的回复”
2:请求责成被告对原告持有的:肥城市王瓜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颁发的:第1065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重新审查,认定合法有效。
3:诉讼费以及邮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肥城市高新区穆庄村村民,是一名共产党员。在穆庄村旧村改造过
程中,2013年7月3号村霸支书王和承说我们的房产证是假的,并对我们自2013至今采取
了一系列的制裁和处罚,使我们“被钉子户”。自此,经过近10次的诉讼,所有处罚的东
西和条款都在法院得到解决。关于房产证的问题,2015年11月13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5)泰民一终字1047号民事裁定书是这样裁定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宅基地上所属房屋所有权已由该不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
并发放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纠纷产生的实质是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对房屋拆迁利益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经撤销前,应以该房产证所记载的内容为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无权确认。如果产权登记内容有错误,亦应由相关登记部门处理。 法院裁定后,我找穆庄村委,村委集体沉默,既不答复,也不面对,活折磨人
     2017年4月16日,我们到高新区信访,信访办主任马奎出示(不予受理)告知书,
我们到肥城市信访局申请复议,被告知不予受理的案件不能复议。然后我们就举报到肥城
市纪委,同时也对马奎的行政不作为进行了举报。
      2017年5月21 高新区纪委邹磊书记告知,关于房产证的问题已经转办到高新区经建局,经建局有一个叫王群的科长不予答复,叫我找局长,局长王宜强非但不予答复,一个国家干部还张口骂人。 多次申请得不到答复,我奓着胆子给你张主任寄出了申请书,没有想到竟然在一个星期内给我答复。
     2018年4月3日的答复令我大失所望,是 (不予受理)!我们坚决不能接受,  
2018年4月开始,我先后给高新区张德奇主任先后写了七封上访信,经过了2年的时间,我才收到了高新区建设局的书面的回复,得到的结果是:“我单位无法对该证内容予以证明”让老百姓心里哇凉哇凉的。请高新区建设局告诉我你们不能证明谁能证明?
首先应当查清房产证是不是政府发的,涂改是不是原有的?
1:如果房产证的涂改是原告持证人所为,原告情愿承担加倍的法律责任。
2:如果房产证的涂改是原有的,那么高新区建设局对房产证的指责就是贼喊捉贼,不能把政府的错误而让老百姓承担责任。
3:房产证是以房产的事实而加以证明的,应当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本房产是祖上留传下来的祖业,原告是1969年伯父因为珍宝岛事件从佳木斯疏散回家后分的家,有前任村支书和分家人的证明。
4:村霸欺人,被告充当保护伞,(有建设局局长王宜强的电话录音)互相勾结,不顾老百姓的疾苦。他们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房产证是真的还是假的。
这是典型的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根据:2018年4月1号施行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高新区建设局的答复违背了本条 (三)(四)(五)项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高新区建设局的答复,极度不负责任,推诿敷衍,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欺骗忽悠老百姓,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对穆庄王道河先生有关申请的回复”责成被告对原告持有的:肥城市王瓜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颁发的:第1065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重新审查,认定合法有效。
       敬呈肥城市人民法院
           (附证据7份)
                                                    具状人:王道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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