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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正式实行后,禁放内容已经深入人心,然而还是有人置若罔闻、明知故犯。一公司在春节后燃放“开门炮”时,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处罚。
2月12日,在站前派出所辖区内,一公司开门上班时,按照多年的老习惯,在公司门口燃放“开门炮”。正在巡逻的站前派出所民警听到鞭炮声后立即赶到燃放地点,发现有燃放鞭炮的痕迹。民警当即找到公司负责人落实情况。在事实面前,公司负责人承认是他们公司燃放的鞭炮。该负责人辩解说,他们公司每年春节后上班都要燃放“开门炮”,是多年的老习惯,为的是讨个好彩头。当民警问道是否知道在规定的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这名负责人连声回答“知道”,只是存在侥幸心里。
该公司因在规定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被严厉训戒并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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