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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震川路砍人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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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08-3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8月27日晚9时许,在昆山震川路附近发生一桩命案。涉嫌双方一为白(灰)衣男,一为纹身男。本案的大致过程,有网上流传的约2分50秒现场监控录像,以及相关新闻报道。很多人或多或少已有所了解。
鉴于本案是非曲直显而易见,公众舆论明显同情白衣男,大多说是正当防卫,也有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的,还有一些人出于对国情的认知,倾向于防卫过当。即防卫没问题,但追砍致人死亡,或多或少要承担一定责任,并不能绝对无罪。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满足五个条件:(1)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只有在满足前四个条件的前提下,防卫超越一定限度,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案件一般按照后果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同时,在第三款还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只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行凶”的尺度有不同理解,因而导致肢体冲突案件中“无限防卫权“往往形同虚设。
本案尤其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致纹身男死亡的凶器,并非白衣男持有或临时从某处获取,恰恰是纹身男自己从车中拿出,砍伤白衣男的那把砍刀。该砍刀应属于管制刀具,持有即违法。纹身男车内有管制刀具,这是本案白衣男从始至终有权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基本事实依据。
本案纹身男替人出头,一言不合拳脚相加,连续攻击白衣男,白衣男再三退让,纹身男仍不肯罢休,竟返回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有说西瓜刀)升级战力。纹身男在大街上挥舞砍刀连续挥砍白衣男,白衣男的处境可谓险象环生,一不小心非死即伤。幸运之神此时降临。砍刀从纹身男手中脱出掉落在地,两人上前去抢,白衣男先得之,遂持刀连续追砍纹身男,期间刀又再次掉到地上,仍由白衣男捡得。双方持刀砍杀过程持续仅40秒左右。视频2分04秒开始纹身男持刀攻击白衣男,到白衣男两次捡起砍刀砍向纹身男,直到2分40秒左右追出监控范围。
在白衣男抢得砍刀后,表面上双方力量发生反转。那么,白衣男是否应当立即选择停止攻击待在原地或转身逃跑呢?在情势紧迫面临死亡威胁的短暂时间里,惊魂未定的白衣男很难准确断定纹身男是否已放弃侵害意图,或失去侵害能力。纹身男被白衣男砍了几刀后逃向小车,没有明确表现出已放弃侵害意图,也没有明显丧失侵害能力。因此,倘使白衣男住手留在原地或转身逃跑,未必如事后某些人想当然认为的一定能够脱离险境。毕竟不知是否有人报警,不知警察多久会来?毕竟现场有纹身男的同伴,其中有一人起初已参与寻衅。毕竟纹身男有车,不排除会开车追逐撞人。毕竟仅仅在不到半分钟前,纹身男对白衣男拳脚相加后,意犹未足,取刀来砍。此次又跑回小车未必不是另取凶器再战。
白衣男选择继续追砍,更可能出于动物自卫的本能及符合内在逻辑的直觉。白衣男从后面继续追砍时,应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并非“事后防卫“;白衣男虽有刀在手,仍可合理推断面临着现实危险,绝非凭空想象的“假想防卫”。
以上,案发全程白衣男的行为均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可行使无限防卫权,应认定正当防卫。
法律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绝不是为了鼓励暴力,而是为了惩恶扬善。但当一个人面临不法暴力侵害时,他不愿束手就缚不愿任人宰割,除了以更大的暴力反击以求得生存机会,谁能告诉他还有什么更好的选择?
“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耶稣这句话神奇地在本案中应验了,动刀的人死在了自己的刀下。遗憾的是这个结局似乎只是出于偶然,本案的结局并没有按照常理发展,或许只是因为白衣男像有人说的曾是军人,或许只是他太过幸运。
侥幸躲过一场血光之灾后(其实也已受伤),现在有人坚持认为,他又要面临一场牢狱之灾。
然而,法律不外乎天理、公义、人情。
又及,本文以涉案网上监控录像及现有报道内容为依据,并参考昆山公安检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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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十佳网友勋章水王勋章

发表于 18-08-3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呱唧呱唧,这篇文字的作者多读了几年书,写的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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