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0日,泰安市地税局发布《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通告》,按照要求,2017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需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特别是取得两处以上工薪所得,需申报补交税款的纳税人,需务必于2018年3月31日前办理自行申报,主动纠正并补缴年度内因各种原因导致少报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未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局适时将涉税“失信”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