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网民刘某因对他人不满,为泄私愤,公然在多个微信群内辱骂他人,对受害人的名誉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谨言慎行要牢记。广大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网络谣言侵害,要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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