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近日,王某因与周某产生矛盾,为发泄私愤,在微信群内公开发布辱骂、诽谤周某的语音及文字,给周某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泰山网警温馨提醒: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加强自我防范。对于恶意造谣、传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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